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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东营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东营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东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行。市长刘国信二oo四年8月13日东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推行方法另行拟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数额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其中,职工平均薪资高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职工平均薪资低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5近日缴纳本单位当年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成本,应当依据纳税登记状况到市或者县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将来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浮动费率的确定及调整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拟定。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费率,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根据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别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率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率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能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用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用,应当准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第九条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以下鉴别或者确认工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