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于2005年9月成立,原名为烟台某某温泉度假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其中王某某出资850万元,王某甲出资150万元,王某甲未真实出资只不过挂名,实质股东只有王某某。
2006年4月,孙某某与王某某和王某甲签订了《股东出售出资协议》,王某某出售股权重340万元、王某甲出售股权重150万元给孙某某,公司出资变为王某某出资510万元,孙某某出资490万元,公司仍由王某某实质负责运营。
2008年11月,办理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2013年8月,王某某把股份出售给其女儿王某乙。
被告人王某某借助其担任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实质运营的职务便利,采取与借款人签订产品房交易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等方法,私自决定将本企业的15套别墅抵押给典当公司、银行或者个人借款私用,王某某通过上述方法抵押借款共计3090万元。
另,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0年间,私自截留王某丙等4人购楼款562.144697万元。
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十日作出(2016)鲁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退还某置业公司其职务侵占的人民币3652.144697万元。
(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及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及量刑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借助其担任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实质运营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11月至2010年间,私自截留王某丙等4人购楼款410.2万元。
于2013年11月以某置业企业的三套别墅作抵押,以烟台某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950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无力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法院查封抵押房地产。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鲁刑终46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改判上诉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退还烟台某某置业公司职务侵占的人民币1360.2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依据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王某某供述等证实,2006年4月以前,某置业公司虽名义上有两名股东,但另一名股东王某甲未实质出资仅系挂名,实质股东只有王某某一人。
2006年4月,王某某和王某甲虽与孙某某签订了《股东出售出资协议》,但直到2008年11月30日孙某某才实缴出资,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也就是说,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某置业公司实为王某某一人公司,由其一人经营,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状况,王某某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私自截留王某丙、李某某的购楼款160.94697万元,主观上很难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些故意,客观上也并未侵犯股东孙某某的权益,故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实质股东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状况下,主观上很难认定具备非法占有些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其他挂名股东的权益,故形成财产混同的相应数额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